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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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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5 年度新簡字第 38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簡字第383號
原      告  陳三介  
被      告  蕭慧誠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簡字第383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8 月26日上午09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2
  號卷宗可參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
  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