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新簡字第442號
原 告 邱俞皓
被 告 億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建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且上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聲請支付命令繳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
12,700元。本院前以民國115年8月11日南院發
民法115年度新簡字第442號函命原告於115年8月18日前如數補繳,該補正通知於115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上開函文
暨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第37頁)。原告逾期
迄至115年8月25日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新市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7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