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新簡字第474號
原 告 劉佩閔
被 告 郭孟迪
蘇詠翔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簡字第474 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8 月26日上午11時1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000元,及均自民國115年6月4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3,32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
金訴字第2681號卷宗
可參,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
依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
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