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新簡字第48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筑娟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簡字第488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8 月12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4,364 元,及自民國115 年7 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計算之利息,
暨自
民國115 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 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4,62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
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
準備書狀所
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借款契約書、顧客貸款資料
可佐,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
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