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新簡字第4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俊益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新簡字第4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上午09時4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499元,及其中新臺幣124,015元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89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欠繳明細清單
可佐,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
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