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新簡字第506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秋束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簡字第506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5 年9 月2 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7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646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63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通
知書、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電信費繳款通知、
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
可參,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
告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第2項之金額
及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