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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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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5 年度新簡字第 50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簡字第506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陳秋束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簡字第506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5 年9 月2 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7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646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63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
  知書、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電信費繳款通知、
  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可參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
  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第2項之金額
  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