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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5 年度新簡字第 9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表等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簡字第91號
原      告  大台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過   
訴訟代理人  黃鴻慶  
被      告  郭俊呈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簡字第91號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
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3 月11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22元。
二、被告應將瓦斯計量表1個(計量表編號009992)返還與原告
  。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公示送達聲請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大台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用
  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用戶資料查詢可參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是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
  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並返還瓦斯計量表1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
  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