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新簡字第91號
原 告 大台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俊呈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新簡字第91號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
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3 月11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22元。
二、被告應將瓦斯計量表1個(計量表編號009992)返還與原告
。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
暨公示送達聲請狀
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大台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用
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用戶資料查詢
可參,
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是原告依契約
法律關係及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
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並返還瓦斯計量表1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
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