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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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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96 年度新簡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告  江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日所為之96年度新簡字第350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之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