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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0 年度店他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他字第2號 原   告 黃玄政 訴訟代理人 曹大誠律師 被   告 松柏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宜嫻 訴訟代理人 吳潮煌 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因關於准訴訟救助而暫免訴訟費 用之徵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費用。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店簡救字第8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 助,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店勞簡字第11號判決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二、原告在一審免交之費用及本件程序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載 共新臺幣1,770元,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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