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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0 年度店簡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30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俄台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葉天佑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翌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155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 (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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