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30號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俄台有限公司
樓
法定
代理人 葉天佑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上列被告即
反訴原告與原告即
反訴被告翌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155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
(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