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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0 年度店簡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3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翌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禎 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俄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天佑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7日內具狀陳明追加民法 第225條第1項及第267條之事實及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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