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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0 年度店簡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73號 原   告 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瑋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被   告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複代理人  劉瑞彬 參 加 人 明陽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枝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 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395,722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50萬元十 倍以上,本院依被告聲請,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 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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