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675號
原 告 學府居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李振華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玲
被 告 兆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秋敏
訴訟代理人 劉偉揚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3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