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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0 年度店簡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894號 原   告 王明宏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林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追加起訴雖據自行補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20,400,000元(即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 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推算, 系爭房屋市價為每月租金170,000元乘以10,再乘以12),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52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3,230元,尚 需補繳新臺幣168,290元(計算式:000000-00000=168290),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提出抗告狀。其餘命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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