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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0 年度店簡字第 9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952號 原   告 仙通貨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炳陽 被   告 彭希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巷○號13樓之1,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 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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