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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0 年度店補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鄭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崴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5,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 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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