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0 年度店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裕騰造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鴻裕            (送達代收人 陳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亦欣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0,95 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