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店小字第29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被 告 昶東精密鑄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存時
被 告 陳孝恆
上列
當事人間101年度店小字第298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5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昶東精密鑄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昶東精密鑄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東
公司)之
受僱人即被告陳孝恆於民國99年12月29日,駕駛被
告昶東公司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行經台北市○○區○
○路3段112巷口處,因未依號誌指示左轉致撞擊原告所承保
訴外人林彥綸所有並駕駛之車號000-000重型機車(下稱
系
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
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0元(零件費用20,000元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行使
民法第191條之
2、第196條、第188條第1項規定之
請求權,請求被告如數連
帶賠償
上開維修費用。
並聲明: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20,0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被告陳孝恆則以:伊已於100年2月17日於內湖調解委
員會調解賠償被害人林彥綸5萬元,5萬元調解成立包含所有
的醫藥、修車費用、精神
損失賠償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
之訴駁回。
三、
經查,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孝恆於上開時地未依號誌指示左
轉致撞擊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支
付其維修費用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
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險理賠申請
書、駕照、行車執照、估價單、汽車受損照片、統一發票等
件為證,並經本院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本
件交通事故案相關資料核閱
無訛且為被告陳孝恆所不爭執,
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惟被告陳孝恆以上開情詞置辯
,並提出臺北市內湖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為證,本件事故於
100年2月17日經臺北市內湖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簽立
調解書,有該調解書附卷
可稽。
四、按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契約所
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7條定有明文。換言之,和解有
「創設的效力」,即創設新的
法律關係使消滅權利及取得權
利,至以前之
法律關係如何,概置不問。且和解一旦合法成
立,當事人應受和解契約之
拘束,縱使一方因而受不利益,
亦屬讓步之當然結果。而原告主張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權向
被告
求償云云,然而該法規定之代位權,係基於原本之
損害
賠償請求權所移轉,
乃繼受原請求權之權利。查原告提出之
車險理賠申請書,理賠確認欄註記日期為100年3月7日,惟
被告陳孝恆與被害人林彥綸已於100年2月17日調解成立,且
該調解書載明:「
對造人(即被告陳孝恆)願賠償
聲請人(
即訴外人林彥綸)醫藥費、修車費等一切損失共計新台幣(
下同)5萬元整」、「聲請人(即訴外人林彥綸)就
本案不
再提出其他民事請求,且不對對造人(即被告陳孝恆)提出
刑事傷害告訴」,是被害人林彥綸與被告陳孝恆簽立調解書
時,已放棄其餘民事請求權,對被告陳孝恆自不得再主張任
何權利,原告亦不得主張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權向被告陳孝
恆求償,又被告陳孝恆既已無給付義務,則原告依民法第18
8條第1項規定主張僱用人即被告昶東公司應負連帶責任,
亦
屬無據。從而,原告依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