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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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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小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500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霖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住居所,並附繕本1件,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 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 件原告提出之書狀,未記載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上開 之說明,於法未合,應予補正。又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被告 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如有 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法之委任狀。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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