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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小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573號 原   告 承東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坤 被   告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具狀陳明階梯寬度450MM係 包含兩側鐵管及一般標準實際寬度僅350MM之依據。被告並應具 狀陳明:㈠主張解除契約之依據;㈡主張物有瑕疵,係何時知悉 物有瑕疵,何時通知原告暨其證明;㈢101年11月28日民事答辯 狀二所提之101年11月13日上午10時25分拍攝之寬度約40公分之 階梯照片,係何時向原告所訂購暨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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