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65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安
鄭穎聰
被 告 維德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4日下午3時許在新
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
應準時到場,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陳報訴外人林茗豐
於96年間離職之日期為何?林茗豐96年12月領取之薪資為何?薪
資領取方式為何?並請提出林茗豐離職及領薪之相關證據(例如
離職單、薪資轉帳資料、薪資單、扣繳憑單等),並將書狀
繕本
逕送原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