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65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安
鄭穎聰
被 告 維德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3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
幣柒仟壹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柒仟壹佰伍拾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