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店小字第6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被 告 儒寅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盧孟君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余學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
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