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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小字第 6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店小字第6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被   告 儒寅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盧孟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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