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店小字第694號
原 告 禹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武璋
被 告 富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恆青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為原
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余學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
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