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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小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9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琇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樂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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