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簡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527號 原   告 蔡玟玲 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律師 被   告 建成通風機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如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 五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原告應於送 達本裁定七日內陳報:本件之起訴與本院101年度店簡字第338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並附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