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638號
原 告 三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基鈺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
律師
被 告 漢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祥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