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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簡字第 6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漢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7,26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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