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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簡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708號 原   告 范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臺北市○○ 區○○路1段83巷1-1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原告並未表明系爭房屋之交易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客觀交 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稅捐機關之課稅 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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