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708號
原 告 范秀珠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臺北市○○
區○○路1段83巷1-1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原告並未表明系爭房屋之交易
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客觀交
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稅捐機關之課稅
現值
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