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簡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708號 原   告 范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 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推算,系爭租 賃房屋市價為每月租金10,000元乘以10,再乘以12),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 1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