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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簡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73號 原   告 商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克峰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逸閔(原名黃丁   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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