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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簡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89號 原   告 嘉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昆 訴訟代理人 曾詩淳 訴訟代理人 林國樹 被   告 陳志成 上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3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準 備書狀,說明何以客戶扣款為其損害?並就被告之民事答辯狀( 二)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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