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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簡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6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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