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66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