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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補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原力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明忠            (送達代收人 鄭華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懿鋒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8, 839元{(8,231美元×匯率30.232)}(即以起訴時之新臺幣兌 換美元之匯率為30.232:1換算計算之),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6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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