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163號
原 告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澂涓
訴訟代理人 曹迪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智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關稅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5,1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