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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195號 原   告 科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被告綠野香坡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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