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195號
原 告 科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安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綠野香坡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