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02號
原 告 王昆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欣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