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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補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02號 原   告 王昆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欣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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