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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補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20號 原   告 漢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烈明 原   告 林祥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于仕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宗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0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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