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20號
原 告 漢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烈明
原 告 林祥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于仕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宗發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0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