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承東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政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5,875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