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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補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承東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5,8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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