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大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勝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汪靜惠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26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