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國華
(
送達代收人 黃馨儀
上列原告與
被告梅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
2,8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