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499號
原 告 嘉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昆
訴訟代理人 林國樹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志成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83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