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0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林經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順彬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2,2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經查本件已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
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