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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補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0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彬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2,2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已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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