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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補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81號 原   告 勝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原   告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原   告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原   告 大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原   告 伊斯蘭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玉 原   告 陳明泰即北一汽車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史超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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