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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98號 原   告 迪亞士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吳彭雪琴 訴訟代理人 吳明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乙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4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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