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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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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補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課程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07號 原   告 三摩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菁 訴訟代理人 趙曉雯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課程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聖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7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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