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07號
原 告 三摩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若菁
訴訟代理人 趙曉雯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課程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傅聖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754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