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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補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24號 原   告 振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炳義            (送達代收人 魏樹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明琦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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