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24號
原 告 振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炳義
(
送達代收人 魏樹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姚明琦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