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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補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占用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48號 原   告 帥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麟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兆玟間請求拆除占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 出所為請求返還之樓梯間建物之價額證明,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無從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正所為請求 返還之樓梯間建物之價額證明,並以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訴訟 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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