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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補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75號 原   告 合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丰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 2,9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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