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75號
原 告 合鈞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文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丰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
2,9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