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720號
原 告 鴻欣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榮貴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958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