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1 年度店補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720號 原   告 鴻欣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榮貴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958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